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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肉协函[2015]05号——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函

  点击量:4686 时间:2015-07-09

各会员企业:

针对行业企业生产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袋内单支火腿肠仅标注了品名、规格和生产日期,未能按《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的要求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而受到执法部门处罚一事,我会组织业内专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药总局相关司局非常重视,及时就此事函复我会,现特转发各会员单位,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请示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复函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

请   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近日,我会收到部分企业的反映,个别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针对企业生产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以袋内单支火腿肠属于预包装产品,不能仅标注品名、规格和生产日期,应按《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的要求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并依此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处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2条对“食品标签”的说明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21条要求,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其包装上。

目前,企业生产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单支产品采用PVDC肠衣作为保护性包装,通过组合包装的形式,以外包装袋作为包装容器,以每袋做为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最外层的包装袋上印制有食品标签,标注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相关事项,标签内容就是针对袋内装载产品的说明和承诺。单支产品是预包装产品的未完成状态,单支产品封入外包装袋,才形成了可供销售的预包装产品。

我们这样理解,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请明示。

      商祺

  中国肉类协会

     2015年5月8日


附件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号

       中国肉类协会:

  你会《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或者包装容器上。我们同意你会就单支产品采用PVDC作为肠衣,通过组合形式包装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提 出的标签标注意见。即,生产企业可以将外包装袋作为袋装火腿肠等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示食品的标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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